黄凯旋在《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构成、作用与培育》(《岭南学刊》1999年第1期)一文中认为,充分认识法治意识的作用,对于我国建设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,有着重要意义。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:
一、促使行政管理提高效率。现代社会是一个高效信息社会,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高效经济。而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实现,离不开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。如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中心的政府的行政效率低下,那么这个国家就没有竞争力和生命力。人治社会的行政管理难以保证高效率,是因为人治的特点是权大于法、言大于法,搞家长制和“一言堂”,遇事互相推诿或逃避责任,甚至权钱交易,以权谋私。这种特点决定其行政效率必定低下。要改变这种现象,就必须使政府的行政管理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。二、保证行政决策科学化。今天,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规模、影响和范围,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庞大和复杂得多,这就对政府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人治决策缺乏稳定性、可靠性和科学性。其决策的成功程度往往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素质。要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首先就要民主化,因为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基础,没有民主化,就不可能广开门路,集中众人的智慧,最终也就无法真正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。而民主化就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为保证。三、推动政治民主化建设。政治民主化是社会进步的历史潮流。在社会主义国家,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。法治意识作为确立法制权威的精神,有利于推进政治的民主化。